各中(职)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
为了便于各单位掌握“十一五”教师继续教育完成的情况,顺利进行全区“十一五”继续教育扫尾工作,特进行审核“十一五”浦东新区(北片)师训对象申报免修学分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一)“十一五”期间参加职后学历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未申报获得免修学分的教师。办理时需核对证书原件并交复印件。2009年11月已办理过学历培训免修学分的教师,不得重复申报。
(二)“十一五”期间正在参加职后学历培训,目前在读未取得毕(结)业证书,未申报获得免修学分的教师。办理时需交主办院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原件或核对自考单科成绩单原件并交成绩单复印件。
(三)2005至2008学年各学年度参加新教师入职培训, 经考核合格并已转正的教师。办理时需核对结业证书原件并交复印件。
(四)从外省市或本市非教育系统调入我区各校(园),未申报获得免修学分的教师。办理时需核对调入录用有关证明原件并交复印件,高级职称的需核对职称原件并交复印件。
(五)“十一五”期间赴外省市支教,未申报获得免修学分的教师。办理时需核对有关证明原件并交复印件,高级职称的需提供职称原件和复印件。
(六)经上级部门批准同意出国参加教育类培训班或任教者,连续时间满6个月及以上者,未申报获得免修学分的教师。办理时需核对有关证明原件并交复印件,高级职称的需提供职称原件和复印件。
(七)教师参加党校培训,未申报获得免修学分的教师。办理时需核对参加党校学习相关证明并及交复印件。
(八)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评为高级职称(中学高级等),未申报获得免修学分的教师。办理时需核对职称证书原件及交复印件。2009年2月后被评为高级职称(中学高级等)的教师可按中级职称要求完成“十一五”培训,无需申报。
(九)经教发院批准参加国家级、市级相关教师教育机构开设的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的教师,可申报相应免修,办理时请提供学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病假。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连续病假满两年及以上者,可免于参加“十一五”教师继续教育(须出示医院开具的连续两年及以上的病假证明单、病历证明,并经学校认可)。此次暂不办理,待结业时统一办理。
以上各类对象相应免修学分规定见附件一《浦东新区(北片)“十一五”教师职务培训免修学分细则》
二、办理方法
1.办理对象为第(一)类对象的请填写《浦东新区(北片)“十一五”师训对象申请学历类免修学分(已毕结业)登记表》(见附件二),携带本表的电子文档及本表(一份打印稿),并根据办理对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办理对象为第(二)类对象的请填写《浦东新区(北片)“十一五”师训对象申请学历类免修学分(在读)登记表》(见附件三),携带本表的电子文档及本表(一份打印稿),并根据办理对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办理对象属于第(三)、(四)、(五)、(六)、(七)、(八)类对象的请填写《浦东新区(北片)“十一五”师训对象申请非学历类免修学分登记表(一)》(见附件四),携带本表的电子文档及本表(一份打印稿),并根据办理对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办理对象中属于第(九)类对象的,请填写《浦东新区(北片)“十一五”师训对象申请免修非学历类学分登记表(二)》(见附件五),携带本表的电子文档及本表(一份打印稿),并根据表格要求提供相应学分证明或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上,需填写姓名、学校、培训编号。凡已申报获得相应各类免修学分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6.关于干部培训学分认定的几点说明详见附件六。
三、办理时间和地点
以上均由浦东新区北片各单位师训专管员前来办理,不接受个人办理。错过此次办理时间的,将于下半年再进行办理。
1.办理时间:
幼儿园: 5月6日至7日(9:00至15:30)
小 学: 5月11日至12日(9:00至15:30)
中学(含其他教育单位) 5月13日至14日(9:00至15:30)
2.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教务处(浦三路385号112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