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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绿色学校管理办法

作者:王珏     发布时间:2008-12-20 点击数:19303
浦东新区绿色学校管理办法(2007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上海市环境保护与建设2006-2008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的精神及《浦东新区2006年—2008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及《浦东新区绿色管理办法》(试行)的试运行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绿色学校的创建和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区学校环境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谓的绿色,即指学校环境保护工作和学校环境教育活动,学校依托自身的资源优势,开展校园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教育工作,结合学校日常教育工作和二期课改工作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素养,提高师生环保意识,并辐射周边社区。
第三条  所谓的绿色学校,即指经主管部门认定,能够全面贯彻落实《浦东新区绿色学校管理体系》,其实施成果达到《浦东新区绿色学校评价指标和标准》。并能以特定的项目为抓手,组建学校绿色学校领导小组,成立学生环保社团,积极参加各类青少年环保竞赛和活动,积极参与社区环境保护宣教活动,全面提高师生环保意识,注重培养环境保护人才,形成学校特色,并辐射和带动周边学校环境教育工作的新区各类学校。
绿色学校包括国家级、市级绿色学校和区级绿色学校。
第四条  浦东新区环境协调委员会由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和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其设置的中小学办公室负责青少年环境教育工作是新区绿色学校的日常管理部门。
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由浦东新区绿色学校项目工作组负责。
第二章  绿色学校的创建
第五条  绿色学校的创建是指学校经过绿色学校创建工作项目组审定,作为绿色学校创建单位,参照《浦东新区绿色学校评审标准》,按照《浦东新区绿色学校管理体系》建立本校《绿色学校管理体系》,有目的,有计划地围绕创建项目开展系列活动。
第六条  鼓励新区各级学校(含幼儿园、职校、中专)积极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第七条  绿色学校创建工作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1次。创建期为自确认为绿色学校创建单位后1年左右。
第八条  绿色学校创建单位由绿色学校创建项目工作组负责审定,并报教育处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区各级学校(含幼儿园、职校、中专)可申报参加创建:
1、开展环境教育历史达2年以上,且取得一定成绩,在学校所在社区有一定影响力,
2、学校成立学生环保社团2个以上,定期开展各类环保活动。
3、学校用环境教育校本教材(或各级环境教育统编教材)进行环境教育教学工作。
4、校园中不存在重大环境污染因素,并严格控制。
5、学校学生参加各级教育系统部门环境类竞赛取得三等奖(相当)以上成绩。
第十条  创建期满,创建单位可向环境协调委员中小学办公室进行申请评估验收或延期评估(需出具申请延期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绿色学校创建工作评估验收工作由绿色学校建设项目工作组负责。
绿色学校建设项目工作组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估验收工作小组或委托相关教育评估机构具体实施绿色学校创建工作评估验收。
第十二条  绿色学校创建评估验收参照《浦东新区绿色学校评价指标和标准》执行。评估验收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挡,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章  绿色学校的认定、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新区绿色学校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设立终生制,不考虑区域平均分布。加强整体规划、努力实现重点突出、有序衔接、循环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四条  绿色学校创建单位经评估验合格后,经过浦东新区环境协调委员会认可后,由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和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局联合发文认定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绿色学校一经命名,享有如下权利:
1、有获得社发局和环保局专项经费资助的资格。
2、优先参加上海市或浦东新区的环保师资培训。
3、代表浦东新区参加上海市各类环境教育展示、交流活动。
4、优先获得环境教育内部期刊和宣传资料等。
5、获得绿色学校称号两年以上有资格申报上海市绿色学校。
第十六条  绿色学校一经命名,有如下义务:
1、参加绿色学校年度考核。
2、学校重大环境教育活动向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3、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市、区各类环保竞赛和活动。
4、承担浦东新区环境教育系统各项展示、接待任务。
5、积极参与社区环保宣传活动,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6、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四章  绿色学校的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新区绿色学校的年度考核工作由环境教育协调委员中小学办公室负责,对命名满1年以上(含1年)的绿色学校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时期区间从前一年度的9月1日到8月31日为止。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的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个别访谈。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学校绿色学校管理体系运行状况、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情况、环保宣传、校园环境控制、学生环保社团建设和教育教学成果六大方面。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论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绿色学校年度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绿色学校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为更好地激励新区学校开展绿色学校创建的积极性,对绿色学校创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学校,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绿色学校的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奖励以学校在获得荣誉、学生竞赛、教育教学成果三个方面做出的成绩及年度考核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物质奖励主要用于学校环境教育的再发展、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和一线教师的嘉奖。
第二十七条  绿色学校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绿色学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绿色学校创建工作项目组不定期组织对绿色学校的检查,督促学校绿色学校工作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取得的经验。
第二十九条  绿色学校享有其相应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见第十五和第十六条),在认真积极开展本校的环境教育工作同时,注重发挥对周边社区和学校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三十条 认定命名的绿色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和重组等变更时,须在变更发生后三个月内,向绿色学校建设项目组报告有关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项目组依据实际情况认定保留还是取消资格,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新区绿色学校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撤销“浦东新区绿色学校”称号(如属国家级和市级的,在撤销区级称号的同时向上一级绿色学校管理机构上报撤消情况)。
1、          学校撤校。
2、          学校在开展环境教育活动中存在违法乱纪行为。
3、          学校拒绝履行其绿色学校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4、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5、          学校主动提出放弃绿色学校称号,并经过绿色学校建设项目组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绿色学校建设项目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前的相关文件如遇与本办法之规定冲突着,以本办法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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