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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教师资格认定宣传资料

作者:职改办     发布时间:2009-9-1 点击数:24345

浦东新区教师资格认定宣传资料

一、             教师资格受理申请认定的对象

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

1) 应届大学毕业生

2) 新进入教师队伍尚未取得教师资格和已取得一种教师资格再申请另一种类教师资格的教师

3) 其他社会人员

(一年内不能申请两种类别教师资格)。

二、             教师资格制度的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 1995.3.1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 1993.10.31]

3.《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  1995.11.12]

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  2000.9.23]

5.《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沪教委人[2001]40

三、             教师资格认定的种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本办受理以上第1-3种资格的认定;第4-7种资格由市教委教师资格认定办受理。)

四、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1.身份条件:申请教师资格需具有上海市户籍或者取得A类《上海市居住证》。并提供有效期证明(上海人事局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ww.21cnhr.gov.cn

2.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以及有欺诈行为、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3.学历条件:

资格种类                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幼儿园教师资格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注:以上学历必须是国民教育学历,如果申请人持部队院校毕业文凭申请,须提供在校期间的服役证明。

中央、市级党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学历教育任务的学历予以承认。

4、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条件

非师范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参加上海市统一组织的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教育方法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心理学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以后才可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注:自学考、夜大、网络学校(函授)属师范教育毕业的申请人免考。

3门专业课程的考试成绩3年有效(以发证日期为准)。

5.普通话水平条件: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6.身体健康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要求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者。浦东新区指定的体检医院是:公利医院(公利医院的体检中心现在联洋社区医疗中心内 大拇指广场,紫槐路120号,T50332136 );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川沙镇川环南路490号)。

7.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包括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学工作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规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思维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管理学生的能力等;申报者必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测试日期另行通知)。

五、申请教师资格必须提供的证件: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应届毕业生推荐表及成绩证明)   3.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4.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还需提供《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六、申报必须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填表要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请参见表格上的填表说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及任教学科参见附表,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备注栏应注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或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已取得过教师资格证书的,请写明已取得过的资格种类和证书编号。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必须上粘贴2寸彩色数码照片。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份

填表要求:1-3行由申请人本人填写,4-11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警署)填写,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等有关部门或学校或街道办事处(警署)公章。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应届毕业生提供在校期间全部学业成绩单)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证书)

6.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7.彩色近期防伪数码照片1张(3cm×4cm、深蓝色背景、照片上印有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8.填写好申报人地址信封两只

9.非师范类专业毕业者除以上8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3459项原件经认定机构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必要时,应按认定机构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资料每人一袋,材料目录填好并贴在袋外。

 

 

 

 

注:浦东新区受理的教师资格认定种类及可以申报的学科:

幼儿园

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

(小学大纲规定的学科)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初级中学大纲规定的学科)

学前教育

语文、数学、英语、音乐、体育、美术、自然、思想品德、信息技术等9门学科

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劳技等14门学科

七、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程序

步骤

  

时间、办结时限

第一步

1.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领取表格

2.申请人按材料目录组织材料、复印证书、填写申请表、办理思想品德鉴定表、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等

领取表格资料时间为:每年春季为3/1~3/10 秋季为9/1~19/10

申请人组织材料时间自行安排(在提交材料之前办妥)。

第二步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每年3/11~3/259/11~9/25

 

第三步

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发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通知

 

一般在4月、10月中旬的周六

具体时间和地点通过信件通知

第四步

申请人凭测试通知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测试专家组)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写出审查意见

第五步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专家审查意见等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4月、10月下旬

第六步

认定机构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接受材料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

通过信件通知

 

第七步

申请通过人员凭通知、身份证等领证。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一般在6月和12月下旬

具体时间见通知

八、             教师资格撤销与丧失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受到有期徒刑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消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五年内不得提出申请;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需提供相关证明。

九、             教师资格证书补办及换证

  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请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一个月后,带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刊有遗失声明的报纸以及由学校盖章证明的书面申请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证申请,原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收取制证费。

凡不慎损坏需要换证的:请带好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证。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收取制证费。

浦东新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补证和换证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

十、             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时间

上海市所有资格认定机构受理时间统一为3月和9月,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具体受理日期略有不同

浦东新区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受理时间为:

1、  领表时间:

每年春季 3月13月10;秋季 9月19月10(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1630,周六、周日不受理。

2、  提交申报材料时间:

每年春季 3月113月25;秋季 9月119月25(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130,下午1301630,周六、周日不受理)。

3、  如有变化调整,以当年网上或媒体公布的受理申请时间为准。

十一、项目办理时限

春季:31~3月25受理材料,3月25材料递交截至日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秋季:91~9月25受理材料,9月25材料递交截至日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十二、办理窗口3月份和9月份集中在浦东新区市民中心办理(合欢路223号窗口 T: 68542222-88123

十三、日常咨询:浦东新区教师资格办公室(地址:浦电路86701-702 T68883390)

十四、项目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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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教师资格行政审批机构是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并委托授权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沪教委人(2001)29号),依法受理教师资格申请,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和证书发放等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县、委托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指导和监督。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受理本区县范围内的初级中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认定工作。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的办公地点设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900号(近江苏路)邮编:200052 电话:02162523031   

网址: http://www.shehr.com.cn

2.关于补修教育类课程

市教委规定,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以及非全日制成人师范在学期间缺少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人员还须通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教育类课程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申请高中及其以下教师资格人员考试科目:教育学概论、教育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考试由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及实施。

考试每年组织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及相关信息请于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留意市人才交流中心网站(www.shehr.com.cn)及相关网站(www.21shte.net)咨询电话:02162523048

3、 关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申请认定

只接受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提交的学业成绩必须全部合格。应届非师范毕业生还需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类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认定申请通过者必须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4、 关于学历证书的说明:

1)国家教育部规定,学历证书必须是真实的,须是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函授、夜大、自学考试取得的学历,予以承认。中央、市级党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学历教育任务的学历予以承认。凡就读时学员身份是部队军官及文职干部的部队成人学历予以承认。国家教育部从1993年开始统一了高等院校毕业证书的样式和发证办法。2001年及以后毕业的所有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均有电子编号,可在国家教育部指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唯一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阅。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是教育部授权开展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服务的专门机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是教育部唯一指定发布高等教育学历信息的网站。

2)申请人提供的学历应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假,由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上海市人事局设立了学历证书鉴定中心,出现有疑问证书可请其鉴定。

学历证书鉴定中心:上海市人事局  大木桥路123   T:021-64229005 021-64229019

5、 关于普通话测试事宜:

普通话测试由市及各区语言文字办公室组织。

上海市浦通话水平测试中心: 陕西北路500  T021-62558388

浦东新区语言文字办公室:浦电路86703-704  T:68883325 68883353

凡非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证书需经上海市语言文字办公室审核方予认可。

6、 关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是教师资格认定的重要环节之一。有关测试的组织、方式、内容为:

测试的组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各区(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分别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学科专家测评小组,每个测评小组一般为3-5名专家组成,负责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测试,具体测试管理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测试方式和内容: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测试主要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

笔试主要测试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基本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案设计能力。

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教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教学实施,掌握教学内容,运用教学方法等能力,讲解、提问、板书等技能技巧。申请者首先接受专家测评小组的面试试讲,然后回答专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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